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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亲属  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8-10-10    点击: 次       投稿:bufawen - 小 + 大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公司管理的所有处、科级领导干部,以及享受副科级及以上待遇的现职和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的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领导干部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三)领导干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四)其他亲属。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包括:

(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二)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

(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受聘担任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五)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六)在公司所属分流、重组、改制企业持股20[%]以上;

(七)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

(八)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九)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公司范围内各级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不得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围绕吉林石化公司和其它中国石油平台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 领导干部亲属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所禁止情形,其本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令其亲属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特殊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亲属经商业务范围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亲属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拒不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的,其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等方式逃避监管,或虚假退出、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责令领导干部督促其亲属进行退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退赔情况对其本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新发现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或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所禁止情形的,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按本规定规范清退。

领导干部自行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如实说明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或者拒不纠正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党委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纪委对贯彻落实本规定负监督责任,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处要将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为党组管理干部任期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内容,及时向公司纪委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要做好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日常管理、抽查核实、信息共享等工作,及时向公司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并将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纪委报告。

第十九条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北方公司非公司管理的处、科级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人事处(党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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